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松原至通榆(吉蒙界)公路SY01合同段GQ04工区第二批取土场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吉林省松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骆实
联 系 人 姜德永
通讯地址 吉林省经济开发区浦东路1658号
联系电话 15144141138
邮 编 130000
建设地点 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什花道乡
建设性质 新建
行业类别及代码 B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占地面积(m2) 671339
总 投 资 1715.06万元
环保投资 886.2万元
投资比例 51.67%
建设地点
项目取土场位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什花道乡,取土场周围均为空地,场界距居民最近距离为310m(新好力保取土场东侧距好力堡村)。
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为取土场项目,取土区域经表土剥离后直接取土,土方运走供绥满高速公路铁力至科右中旗联络线松原至通榆段工程填筑路基所用,其中位于通榆县什花道、开通镇的取土场共有6处,占地面积总计67.1339hm2,预计取土量总计1959900m3,取土服务年限为2年。
工艺流程简述
根据该工程项目特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因素的产生可分为三个阶段,即工程建设施工期、营运期、植被恢复期。
项目施工期主要包括场地清理、截排水工程、表土堆场建设、施工便道建设。运营期主要包括挖土和运土,挖土由挖掘机完成,再由运输车运输至绥满高速公路铁力至科右中旗联络线松源至通榆段工程项目所在地用于路基填筑。植被恢复期主要为边坡设计、表土回用、复植等措施。
运营期主要污染工序
1、废水
项目用水主要为防尘洒水(道路、厂区),防尘洒水经自然蒸发,不会产生污水。取土场员工作业期间产生的少量生活污水。
2、废气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粉尘主要为露天开采扬尘(包括装车粉尘)、表土堆场扬尘和运输粉尘。
3、噪声
运营期噪声源主要是自卸挖掘机和运输车辆作业活动。声源强度约为80~85dB(A),挖掘机产生的噪声特点是:噪声源在露天,不易被遮盖,但是取土作业时间稳定,产生的噪声连续,噪声源强变化范围不大,对环境的影响较小,禁止夜间进行取土作业,运输车辆交通噪声对沿线居民的影响较大,应采取相应措施:车辆在通过居民点要减速慢行,禁鸣喇叭,减轻交通噪声对沿线居民的影响。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固体废物产生,仅产生少量生活垃圾。
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内容
类型 排放源 污染物
名称 防治措施 预期
治理效果
废水 施工期 生活污水 排入临时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不外排
运营期 生活污水 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不外排
废气 施工期及运营期 扬尘
尾气 封闭运输、洒水设施、覆盖物
定期进行设备维护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要求
固体废物 施工期 生活垃圾 统一收集,定期清运至垃圾填埋场 不造成二次污染
剥离表土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剥离的表土,堆存于厂区表土堆场,进行妥善暂存,用于日后植被恢复及生态修复。
运营期 生活垃圾 统一收集,定期清运 不造成二次污染
噪声 施工期及运营期噪声主要来自挖掘机及车辆机械噪声,声压级为80-85dB(A)左右。通过加强管理、运输车辆经过居民点禁止鸣号,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生态保护措施及预期效果
本项目为露天开采,开采区、表土堆场等占地都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项目取土过程将扰动局部地层、破坏局部土壤结构、改变局部地形地貌。同时土方开采还会造成水土流失和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对当地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景观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环评要求对建设单位在表土剥离的同时,做好表土的暂存,便于后期植被恢复,要求项目尽早对裸露地表进行植被恢复,在及时实施植被恢复方案的前提下,项目营运过程中形成的裸露地表经过一段时间后可逐渐恢复原有的生态环境,使区域内生态环境得到改善。随着项目进入正常营运期,对野生动物的干扰强度明显下降,动物有可能逐渐熟悉新的景观,野生动物种群和数量有可能逐渐恢复。当暴雨来临时应使用一些防护物遮盖已开采的裸露地表,如使用防雨布等进行覆盖,同时再矿区底部四周修建排水沟,保证排水通畅,对沟槽开挖形成的裸露边坡、平整形成的边坡和堆土采取薄膜覆盖措施。经过采取措施后,能最大程度的减少水土流失量,并尽可能的减少原地貌的水土流失。
项目已制定具体的植被恢复方案,预留了植被恢复保障资金,通过采取有计划、有步骤的恢复植被措施,合理进行覆土恢复植被,采土对生态的影响可以得到减缓。
本次环评不包括在向海自然保护区、包拉温都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工程。本次工程不涉及通榆县水源地保护区。
结论与建议
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松原至通榆(吉蒙界)公路SY01合同段GQ04工区第二批取土场建设项目
项目取土场位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什花道乡,取土场周围均为空地,场界距居民最近距离为310m(新好力保取土场东侧距好力堡村)。取土场共有6处,占地面积共67.1339hm2,预计开采量约为1959900m3,取土服务年限为2年。
项目永久占地及临时占地均不在保护区范围内。工程总投资1715.06万元。本次工程不涉及通榆县水源地保护区。
2、产业政策的可行性分析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改本)》,本项不属于国家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之列,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3、环境质量现状分析结论
3.1地表水
根据地表水现状评价结果可知,地表水监测断面各监测因子标准指数均小于1,各监测项目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要求。
3.2环境空气
根据环境空气现状评价结果可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TSP、PM10、PM2.5均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尚有环境容量,环境空气质量较好。
3.3声环境
根据噪声现状评价结果可知,各监测点位昼间及夜间噪声监测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1类区标准,说明本项目区域声环境质量较好。
4、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4.1废水
(1)施工期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临时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2)运营期
项目用水主要为防尘洒水(道路、厂区),防尘洒水经自然蒸发,不会产生污水。取土场员工作业期间产生的少量生活污水,排入场区内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做农肥。
4.2废气
本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扬尘、汽车尾气。在施工期间,采取封闭运输、洒水设施、覆盖物、定期进行设备维护等措施,扬尘及汽车尾气对环境的影响将会大大降低,同时其对环境的影响也将随施工的结束而消失。
4.3噪声
在工程施工及运营过程中使用噪声机械对周围居民有一定影响。通过加强管理、运输车辆经过居民点禁止鸣号,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同时其对环境的影响也将随施工的结束而消失。
4.4固体废物
本项目施工期固体废物主要生活垃圾、剥离表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清运至垃圾填埋场。剥离的表土,堆存于厂区表土堆场,进行妥善暂存,用于日后植被恢复及生态修复。经此处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固体废物产生,仅产生少量生活垃圾,场内设垃圾桶进行统一收集,定期清运。
4.5生态环境影响
本项目为露天开采,开采区、表土堆场等占地都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项目取土过程将扰动局部地层、破坏局部土壤结构、改变局部地形地貌。同时土方开采还会造成水土流失和诱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对当地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景观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环评要求对建设单位在表土剥离的同时,做好表土的暂存,便于后期植被恢复,尽早对裸露地表进行植被恢复,在及时实施植被恢复方案的前提下,项目营运过程中形成的裸露地表经过一段时间后可逐渐恢复原有的生态环境,使区域内生态环境得到改善。随着项目进入正常营运期,对野生动物的干扰强度明显下降,动物有可能逐渐熟悉新的景观,野生动物种群和数量有可能逐渐恢复。当暴雨来临时应使用一些防护物遮盖已开采的裸露地表,如使用防雨布等进行覆盖,同时再矿区底部四周修建排水沟,保证排水通畅,对沟槽开挖形成的裸露边坡、平整形成的边坡和堆土采取薄膜覆盖措施。经过采取措施后,能最大程度的减少水土流失量,并尽可能的减少原地貌的水土流失。
项目已制定具体的植被恢复方案,预留了植被恢复保障资金,通过采取有计划、有步骤的恢复植被措施,合理进行覆土恢复植被,采土对生态的影响可以得到减缓。
5、总量控制指标结论
根据目前国家规定的总量控制因子,由现状调查和工程分析可知,本项目无废水外排,故无需申请COD及氨氮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无需供暖,不涉及SO2、NOX等总量指标。
综上,本项目无需申请总量控制指标。
6、项目可行性结论
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 年修改本)》,本项目不属于国家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之列,为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取土场设计原则是不占公益林,不占基本农田,同时考虑就近原则,选择占用林地,本项目取土场周围为一般耕地、林地、盐碱地(盐碱地土质不符合工程用土要求),故无其他不占用林地取土替代方案。同时本项目取土场不位于重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定要求。项目取土场与自然保护区位置关系见附图1(其中距离保护区最近的为尹家屯2#取土场,距离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约27km),项目距离居民较远,取土场在采取本报告提出的措施后,对居民的影响较小,项目的建设无明显环境制约因素,选址合理。
本项目施工期、营运期在在满足本报告提出的治理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与环境的相容性较好,故本项目建设可行。
7、结论
综上所述,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现阶段产业政策,通过采取各种有效的污染防治和控制措施后,污染物排放可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要求,不会对环境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因此从环保角度考虑本项目建设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