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话:0436-4222396
电子邮箱:TYSTHJFJ@163.com
邮编:137200
地址: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白环罚〔2026〕TY011号
通榆县龙宇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339920332F
地址:白城市通榆县鸿兴镇
法定代表人:任广宇
2026年7月14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县龙宇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位于通榆县鸿兴镇,该公司原有粮食烘干项目已于2025年3月取得环评批复,相关建设内容均已办理环评手续并通过自主验收,同时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环保手续齐全;但该公司于2026年4月中旬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烘干塔一座(规模1000t/d)、锅炉房一座(面积115㎡)及热风炉一座(规格10T)及其配套设施,目前该项目已停止建设,尚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6年7月14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龙宇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法事实)、《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6年7月1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龙宇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工商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提取时间:2026年7月14日,提供单位:通榆县龙宇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处罚的合法主体)、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通榆县龙宇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粮食烘干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排污许可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取时间:2026年7月14日,提供单位:通榆县龙宇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原有烘干项目手续齐全)、吉林省鹤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报告书(提取时间:2026年7月22日,提供单位:通榆县龙宇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龙宇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违法扩建项目总投资额)、视频录像(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龙宇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限公司违法行为)、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结果(提取时间:2026年8月3日,提供单位:通榆县龙宇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企业规模)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5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6〕TY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1)+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一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裁量等级-1),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最终罚款金额=建设项目总投资额×5%×[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金额。
我局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肆佰肆拾叁元整(10443.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4日
| 上一篇: | 下一篇: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