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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白环罚〔2026〕TY010 号
吉林向海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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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通榆县铁西街向海路
法定代表人:黄陆梅
2026年6月15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6年4月初扩建的一台18吨燃生物质热风炉、800吨粮食烘干塔一套及配套附属设施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6年6月15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吉林向海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法事实)、《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吉林向海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工商执照和法人身份证(提取时间:2026年6月15日,提供单位:吉林向海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处罚的合法主体),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6年6月15日;提供单位:吉林向海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林向海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李彦斌办理相关事宜情况)、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6月15日,提供单位:吉林向海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和法人身份证明,真实有效性)、吉林省鹤翔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报告书(提取时间:2026年6月24日,提供单位:吉林向海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林向海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信用中国查询记录(提取时间:2026年7月16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吉林向海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两年内无违法行为)、企业规模类型查询、(提取时间:2026年7月1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吉林向海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所属规模)、视频录像(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吉林向海农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7日已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6〕TY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1)+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一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裁量等级-1),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本裁量基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即5244.37元。按照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不得低于建设总额的百分之一,即:6992.5元。
我局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玖拾贰圆伍角(6992.5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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