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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01-05   收藏
  白环罚〔2025〕TY011号
  通榆县向海乡田甜打瓜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田立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20822MA0Y490L60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向海蒙古族乡利民村常胜屯中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通榆县向海乡田甜打瓜种植专业合作社烘干塔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烘干塔建设项目于2024年9月份开工建设,建设地点位于向海乡政府所在地城海加油站西侧,属于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已建设内容为:1台200t/d烘干塔,1座储粮仓,1台5t/h生物质热风炉,1台22kW通用风机,1台5.5kW通用风机,1台流筛(移动式),1台伸缩式遥控扒谷机,3台DY移动带式输送机,1座厂房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厂区地面总硬化面积约4500平方米,烘干塔建设项目至今未建成,未投入使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9月30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向海乡田甜打瓜种植专业合作社烘干塔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事实)、企业规模类型(提取时间:2025年10月9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向海乡田甜打瓜种植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企业类型)、视频资料(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向海乡田甜打瓜种植专业合作社烘干塔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事实)、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向海乡田甜打瓜种植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生产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向海乡田甜打瓜种植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身份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向海乡田甜打瓜种植专业合作社烘干塔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电费电子发票(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0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向海乡田甜打瓜种植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未投入生产和使用、证明(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1日,提供单位: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向海乡田甜打瓜种植专业合作社烘干塔建设项目在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7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向海乡田甜打瓜种植专业合作社烘干塔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事实)、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7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利军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利军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与通榆县向海乡田甜打瓜种植专业合作社是同一法定代表人)、证明(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7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向海乡田甜打瓜种植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通榆县利军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与通榆县向海乡田甜打瓜种植专业合作社是同一法定代表人)、通榆县向海乡田甜打瓜种植专业合作社委托的评估鉴定报告书(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向海乡田甜打瓜种植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通榆县向海乡田甜打瓜种植专业合作社烘干塔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等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23日对该单位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5〕TY011号),告知该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1)+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故意拖延(裁量等级1)+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即:9654.75元。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陆佰伍拾肆元柒角伍分(9654.75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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