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罚〔2025〕TY007号
通榆县宏成建筑材料经销处:
经营者:徐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822MA84NNLK0Q
地址:白城市通榆县新发街爱国路(凤凰城C区)南A栋西侧南数第7门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上级部门发现并交办的案件线索,2025年8月19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通榆县宏成建筑材料经销处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单位2024年10月份开工建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建设地点:通榆县兴隆山镇同发牧场东兴社区。已建设内容:二手120T混凝土搅拌站1套,其中主机1台、配料机1台、水泥储罐2个、粉煤灰储罐2个,彩钢瓦房2座面积约110平方米,生产设备及房屋地面已完成硬化,面积大约250平方米。环保设施有2个脉冲除尘器,搅拌主机自带减振、隔音设施。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8月19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宏成建筑材料经销处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事实)、视频资料(提取时间:2025年8月22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宏成建筑材料经销处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事实)、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5年8月22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宏成建筑材料经销处,证明内容:生产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8月22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宏成建筑材料经销处,证明内容:身份证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提取时间:2025年8月22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宏成建筑材料经销处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表)、《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9月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宏成建筑材料经销处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事实)、电子发票(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0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宏成建筑材料经销处,证明内容:通榆县宏成建筑材料经销处混凝土搅拌站未投产使用)、通榆县宏成建筑材料经销处委托指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评估结论书(提取时间:2025年11月25日,提供单位:通榆县宏成建筑材料经销处,证明内容:通榆县宏成建筑材料经销处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等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23日对该单位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5〕TY007号),告知该单位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1)+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本裁量基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金额。即:2350.00元。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伍拾元整(23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