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罚〔2024〕TY025号
通榆县清泉池洗浴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822MA14YKCK2E
地址:通榆县
法定代表人:崔国辉
2024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县清泉池洗浴中心检查发现,该洗浴中心位于通榆县,属于通榆县人民政府划定禁燃区范围内,使用0.15蒸吨生物质热水锅炉供应洗浴用水,配备除尘设施,检查时发现炉膛内燃用散煤(高污染燃料),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9月12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清泉池洗浴中心生物质锅炉炉膛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9月24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清泉池洗浴中心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视频录像(提取时间:2024年9月12日、9月24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现场勘查和询问过程)、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榆县建成区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取时间:2024年9月12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建成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 12月5 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白环罚告〔2024〕TY025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违法行为不足1天(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一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2)+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初步核算:法定处罚金额上限×[(违法行为不足1天)÷1+(环境违法次数一次+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2+(立即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个体工商户+地区差异)÷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