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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12-24   收藏
  白环罚〔2024〕TY026号
  通榆县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秀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3079779590
  地址:吉林省通榆县向海乡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发现并交办的案件线索,2024年11月14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向海乡的通榆县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1、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于2024年4月份开工建设,当月建成,建设内容包括:混凝土搅拌站1套,其中主机1套、配料机1套、上料皮带机1套、称量系统1套、螺旋输送机5根(其中273螺旋2根、219螺旋3根)、控制系统1套,含操作平台和支腿、1个空压机、水泥筒仓3个、布袋除尘器3个、减震胶皮垫片4个、隔声外包瓦片100平方米。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建成后,未投入生产使用,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2、通榆县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厂区内贮存的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及砂石物料露天堆放现场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及砂石物料露天堆放违法事实)、视频资料(提取时间:2024年9月1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生产设备及砂石物料露天堆放违法事实)、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单位:通榆县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本案事宜的特别授权)、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单位:通榆县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生产经营范围)、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单位:通榆县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身份证明)、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单位:通榆县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身份证明)、企业规模类型(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单位:通榆县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证明(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单位: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位于吉林向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通榆县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拟了解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提取时间:2024年12月10日,提供单位:通榆县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顺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TY026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1、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1)+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2),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本裁量基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即:4228.99元。
  2、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一类功能区(裁量等级5)+正常天气期间(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2),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本裁量基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即:325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上述两项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柒佰贰拾捌元玖角玖分(¥:36728.99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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