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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11-20   收藏
  白环罚〔2024〕TY013 号
  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1466TM6P             
  法定代表人:甄玉清 
  地址:通榆县开通镇
  我局于2024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通过信访举报发现超标排放问题线索,对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8日,对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位于白城市通榆县边昭镇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单位厂界废气开展复测,检测报告显示:(报告书编号: ALJC-BG-(Q)-2024080901)1号点位厂界上风向、2号点位厂界下风向、3号点位厂界下风向、4号点位厂界下风向,分别进行4个点位4次共计16次检测,其中2号、3号、4号点位臭气浓度9次超标最小值为74无量纲最大值为119无量纲,臭气浓度执行《畜禽养殖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表 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规定的70无量纲的标准值最高为0.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7月1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8月20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检测报告(提取时间2024年8月15日,提供单位:吉林省澳蓝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第八生猪养殖场臭气浓度超标情况)、委托书(提取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吴喜龙办理相关事宜情况)、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身份证明)、身份证明(提取时间:2024年7月25日,提供单位: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身份证明)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已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TY0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于2024年9月14日申请了听证,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举行了现场听证会,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没有异议,提出事实理由依据:1.认为其从事的是养殖业,应该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行管理,而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认为企业超标排放恶臭气体排放时间短,污染轻,据此申请从轻处罚。2024年10月13日,经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会议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理由不予采纳,不采纳理由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上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且恶臭气体超标排放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无相关罚则;2.企业监测结果恶臭气体超标排放,已对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结合《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超标因子1个(裁量等级1)+1天以上不足2天(裁量等级2)+超标50%以上不足100%(裁量等级3)+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2次(裁量等级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裁量等级-1),大型企事业(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我局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27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王达 张博     电  话: 0436-4228985                            
  地 址:吉林省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      
  邮政编码:137200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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