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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1-23   收藏
   白环罚字〔2023〕TY005号
  通榆县林茂村鑫原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822MA17HLJB6Y
  地址:白城市通榆县兴隆山镇林茂村立新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建
  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通榆县林茂村鑫原养殖场,位于兴隆山镇林茂村立新屯附近,于2022年3月投产,办理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现养殖猪2250头。该养殖场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2023年7月26日由通榆县畜牧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供的兴隆山林茂村鑫原养殖场生猪存栏和出栏台账,2022年年出栏生猪6425头。已超出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养殖的数量,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房地产估价报告》、视频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同时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已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3〕TY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1、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在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进行了整改,我局执法人员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污染防治设施(收集池)上方未完全封闭,有异味散发,收集池四周的防渗层未起到完全防渗的效果。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2、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量基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52596.00元。我局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共罚款:人民币壹拾万贰仟伍佰玖拾陆元整(102596.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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