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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1-23   收藏
  白环罚字〔2023〕TY006号
  通榆县宏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749313965U
  地址:白城市通榆县白城市通榆县育才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德武
  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月20日,通榆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通榆县宏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测,共布设2个采样点位,(分别为通榆县宏宇供热有限公司南厂界外1米处和南侧检察院家属楼居民张峰家室内),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厂界南侧昼间噪声监测结果为65.9dB(A)、夜间监测结果为80.7dB(A),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区昼间55dB(A)、夜间45dB(A)的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视频录像、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8日已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3〕TY0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你(单位)在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积极整改,我局执法人员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生产设备粉煤机已经移走,主动消除噪声影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白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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