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罚字〔2023〕TY004号
名称或姓名:通榆县盛昌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5988315021
地址(住址):吉林省通榆县四井子至通榆油路南原甜菜站
法定代表人:王铁仁 身份证号:210124********2018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县盛昌牧业有限公司从事养鸡行业,产生的粪污应当通过起粪沟集中收集再转运至堆肥场。由于去年夏季雨水较多,产生的鸡粪未能及时转运至堆肥场,并与雨水混合。业主擅自将未堆肥发酵处理的粪污和雨水的混合物,通过电泵抽取排入厂界外空地,至今弃之不管。该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3年6月1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3〕TY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