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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3-05-05   收藏

  白环不予罚字〔2022〕TY034号

 

  名称或姓名:通榆县土地开发整治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住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利民路96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822MB1K16168T
  法定代表人:江振东    身份证号:222304********0070
  现场负责人:张艳慧    身份证号:220822********3432
  电话:138****9345
  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通榆县土地开发整治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的通榆县2021年向海蒙古族乡回民村生态型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片区二)项目,于2022年1月开始建设,至今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单位的行为已涉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的以下实际情况:1.初次被发现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2.属于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3.该项目施工期环境污染已消除,未运行未产生环境影响,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上述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施工期环境违法行为轻微且能够及时改正,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白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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