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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关于通榆县乌兰花镇人民政府供热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4〕30号)

发布时间: 2024-12-04   收藏
通榆县乌兰花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衡润环保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通榆县乌兰花镇人民政府供热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已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通榆县乌兰花镇人民政府院内。项目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22°38′55.514″,北纬44°43′14.152″。项目东侧隔约10m道路为仓库,再向东约18m为居民散户;南侧紧邻政府办公室;西侧为政府大院;北侧及东北为同一栋居民楼,距离约为18m,北侧另紧邻政府仓库。本项目拟建锅炉烟囱位置距离北侧及东北侧的同一栋居民楼约为 24m,距离居民散户距离约为26m。本项目新建一台1.75MW燃生物质锅炉,配套建设多管除尘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30m高排气筒。项目锅炉房占地面积204.8m2,燃料库占地面积20m2,灰渣库占地面积30m2,均通过改造现有闲置仓库进行建设,不新建建构物。项目主要为通榆县乌兰花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提供热源,供热面积约为2241m2。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期应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活污水和锅炉排污水一同排入市政管网,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在乌兰花镇污水处理站收集贮存,定期运送至通榆县污水处理厂,由其处理达标后排放,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 标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安装设备等产生的焊接烟尘应通过及时通风,提高工人操作素质,使用环保焊材和环保设备等措施降低焊接烟尘的影响。运营期锅炉烟气通过多管除尘器(旋风除尘)+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30m高排气筒排放,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2燃煤锅炉排放标准限值。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生物质燃料、除尘灰、炉渣在运输及贮存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采取密闭库房,物料苫盖,洒水降尘等措施,使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采取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夜间22:00~6:00禁止施工等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标准要求。运营期应选取低噪声设备,关闭门窗厂房隔声,内装隔声吸声材料和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水泥块等建筑垃圾应委托有固废处理能力单位进行处理。运营期除尘灰、炉渣由当地居民收集用作农肥;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废布袋、废包装物统一收集后由有处理能力单位定期处理。要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建设临时贮存设施,确保贮存过程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的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锅炉房内地面应采用水泥进行硬化,并从源头控制各产污设施污染物的排放,从而减少颗粒物通过大气沉降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的污染影响。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企业应定期对除尘设施进行检查,确保除尘设施正常运行;一旦发生突发事故应立即停止生产,第一时间进行检修,将周围的影响降至最低。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应急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强化生产、存储、转运等过程中的环境管理。
  (八)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此批复由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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