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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榆县乡村振兴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二期)团结乡、八面乡安置区锅炉房配套工程—八面乡锅炉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4〕18号)

发布时间: 2024-11-18   收藏
通榆县和盛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岚璟环境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编制的《通榆县乡村振兴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二期)团结乡、八面乡安置区锅炉房配套工程—八面乡锅炉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八面乡。场址中心坐标为东经123°15′3.553″,北纬45°4′56.265″。本项目主要安装2台4.2MW的生物质热水锅炉(一用一备)。新建锅炉房1间及灰渣间。占地为建设用地,本项目厂区占地面积为3082m2,锅炉房靠近厂区东北侧,生物质存料区位于锅炉房东北侧,紧邻锅炉房,供暖面积为25327m2。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和施工时间。采用先进低噪声设备,居民区和敏感点附近控制车速并禁止鸣笛。对区域敏感点边界进行植树和建设工棚、挡板、声屏障等建筑物,并张贴告示。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需经沉淀池处理,上清液用于淋洒施工现场地面及运输道路地面,以减少扬尘的产生。沉淀下的泥浆经干化后和固体废物应与建筑渣土一起处置,不得倒入生活垃圾中。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排入移动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处理。运营期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排水、湿式除尘排污水、生活污水经污水储池存储后经罐车抽运至通榆县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三级标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现场合理化管理,减少搬运环节,开挖时喷水,开挖产生的泥土和建筑垃圾要及时运走。运输车辆采取遮盖、密闭措施。应首选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现场要设围栏或部分围栏,当风速过大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进行遮盖。厂区废气须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运营期锅炉烟气采取湿式除尘+静电旋球除尘+40m高烟囱,处理后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炉灰装卸袋装密闭存储,执行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低噪音设备,针对噪声设备安装基础减震设施,并利用建筑隔音等措施后,厂界四周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排放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理清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倾倒场,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运营期产生的锅炉炉灰、除尘灰用做农田肥料;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废树脂交由厂家带走。一般固废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及《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39198-2020)相关要求。
  (六)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厂区禁止明火、设置禁止吸烟等标识;运输车要远离火种。应准备足够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此批复由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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