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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稻谷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4〕8号)

发布时间: 2024-10-22   收藏
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清山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稻谷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晓光村,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厂区地理坐标为123°5′36.292″E,44°50′7.782″N。本项目范围东侧为农田及晓光村,南侧为晓光村,西侧为生态大街,隔生态大街为文化活动文艺中心,北侧为农田。距离厂区最近敏感点为东侧20m 处晓光村,该敏感点距离新增生产车间80m。本项目在现有厂区空地内建设稻谷加工项目,不新增占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新增糙米车间建筑面积为435.43m2,利用现有5个筒仓作为项目原料仓及成品仓,并新增其他配套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加工稻谷20万t/a,年生产糙米16.6万t/a,其中3.32万t/a 糙米作为厂区饲料加工区原料(替代玉米原料),其余糙米及副产品稻壳全部外售。该项目为未批先建项目,建筑物已建成,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毕,施工期已结束,未投入生产;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4年9月18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2024〕TY005号),企业于2024年9月27日完成缴款。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有组织粉尘经3个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放(DA019—DA021,每套除尘器配备一根排气筒)。无组织粉尘采用全密闭式生产设备和车间,车间内设置通风换气装置,通风口处采用过滤棉进行处理。经过处理后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隔声减振措施,采用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处理、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东侧、南侧、北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厂界西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及时组织清运并经综合利用的方式妥善处置,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标。要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建设临时贮存设施,确保贮存过程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未批先建项目施工期整改工作。该工程整改完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七、此批复由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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