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清山绿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稻谷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晓光村,吉林通榆牧原农牧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厂区地理坐标为123°5′36.292″E,44°50′7.782″N。本项目范围东侧为农田及晓光村,南侧为晓光村,西侧为生态大街,隔生态大街为文化活动文艺中心,北侧为农田。距离厂区最近敏感点为东侧20m 处晓光村,该敏感点距离新增生产车间80m。本项目在现有厂区空地内建设稻谷加工项目,不新增占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新增糙米车间建筑面积为435.43m2,利用现有5个筒仓作为项目原料仓及成品仓,并新增其他配套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加工稻谷20万t/a,年生产糙米16.6万t/a,其中3.32万t/a 糙米作为厂区饲料加工区原料(替代玉米原料),其余糙米及副产品稻壳全部外售。该项目为未批先建项目,建筑物已建成,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毕,施工期已结束,未投入生产;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4年9月18日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2024〕TY005号),企业于2024年9月27日完成缴款。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有组织粉尘经3个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放(DA019—DA021,每套除尘器配备一根排气筒)。无组织粉尘采用全密闭式生产设备和车间,车间内设置通风换气装置,通风口处采用过滤棉进行处理。经过处理后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二级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隔声减振措施,采用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处理、建筑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东侧、南侧、北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厂界西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对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及时组织清运并经综合利用的方式妥善处置,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目标。要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建设临时贮存设施,确保贮存过程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的要求。
(四)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应急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未批先建项目施工期整改工作。该工程整改完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
七、此批复由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