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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关于《中船风电吉林白城通榆什花道一期20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通环审字〔2024〕27号)

发布时间: 2024-09-27   收藏
中船风电新能源投资(通榆)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恒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中船风电吉林白城通榆什花道一期20万千瓦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专家审查意见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白城市通榆县什花道乡光辉村、金堡村,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总用地面积25.622 hm2,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1.6688 hm2,地类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临时占地面积13.9532 hm2,地类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拟安装20台单机容10 MW的风力发电机组,轮毂高度160 m,叶轮直径为220 m,总装机容量200 MW。风力发电机组与干式变压器采用“一机一变”单元接线方式,配套安20台35/1.14 kV 的干式变压器,风电场年上网电量约564405.2 MWh。新建1座220 kV升压站,拟安装1台220 MVA 主变压器,风电场所发电量经升压汇集后1回220 kV线路接入待建 500 kV傅家变。辅助工程包括升压站西南侧危险废物贮存点,占地面积65 m2;检修道路24.9 km;进站道路95.78 m;以及35 kv配电装置室一间。工程总投资概算为91926.3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40.31万元。本工程升压站辐射设备产生的环境影响(升压站内设备产生噪声、辐射、固废等内容)单独评价,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二、批复意见
  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分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一)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排入临时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运营期食堂废水经隔油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排入污水防渗储池,定期用罐车抽运至通榆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区应设置标志牌,物料、暂存表土加苫布遮盖;选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定期维护保养;采用轻质柴油。运营期食堂应安装净化效率不低于75 %的油烟净化器。施工期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运营期废气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表2规定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小去除效率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选用低噪声设备,经常维护和保养,尽量远离居民、住宅,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运营期应采用低噪设备,设置减振垫、定期检查保证设备运行良好、安装消声器等,敏感目标处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1类区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的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定期送往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垃圾中转站,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建筑垃圾中的废金属等外卖给废品回收站、其他不能利用部分送当地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运营期的废矿物油、废油桶、含油抹布、废手套、废铅酸蓄电池、废电路板、废滤芯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点内,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处理;食堂隔油池油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弃风机叶片委托有相应处理能力单位处理,不暂存。危险废物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过程中应控制作业带宽度、控制机动车车行道范围,减少对区域生态环境的破坏;对施工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禁止捕捉鸟类、猎杀野生动物;施工活动避开鸟类繁殖期、迁徙期;对临时占用的农田表土单独剥离妥善保存;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和平整场地,对裸露的地面采用撒播原地带性植被的方式进行恢复。运营期应合理设置风机高度及叶片颜色,定期巡查,定期对风机检修。
  (六)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的环境应急防控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应急处理措施和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七)严格落实各项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监测计划,及时掌握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防止污染环境。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进一步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
  四、其他要求
  (一)关于本项目建设占用林地和草原部分,请贵单位依法办理林地、草原审批手续。
  (二)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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