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发布时间:2018-10-09 14: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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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场)、相关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15号)文件精神,遵循“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将我县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同时就落实文物安全直接责任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负责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是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的重要的核心性工作,是保证全县文物安全的重要举措,乡镇(场)、相关部门对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二、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各乡镇(场)要与相关文物保护单位责任人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夯实保护责任和义务。   

  三、希望社会积极关注通榆县文物保护工作,欢迎对我们的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希望文物管理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履行安全管护责任,切实保护好通榆的历史文物。 

  通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0日 

信息来源:通榆县文广新局 

通榆县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直接责任单位.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