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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松原至通榆(吉蒙界)公路SY01合同段GQ05工区取土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拟批复

发布时间: 2018-12-12   收藏

  通环审字201857号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松原至通榆(吉蒙界)公路SY01合同段GQ05工区取土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吉林省松通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松原至通榆(吉蒙界)公路SY01合同段GQ05工区取土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已收悉。经专家审查,对修改后的《报告表》(报批版)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内容 

  该项目位于通榆县新兴乡东兴村、向海乡回民村、开通镇光明村、向海乡金星村。建设性质为新建。取土场共有3处,占地面积共26.2hm²,预计取土量661942,取土服务年限为3年。项目总投资820.9万项目永久占地及临时占地均不在保护区范围内。本次工程不涉及通榆县水源地保护区。项目选址合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规划。该项目《报告表》编制依据充分,采用标准合理,评价结论可信,可以作为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的依据,原则同意项目建设实施。 

  二、项目建设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建设单位要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施工期污染物达标排放;在运营期,应采取防水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水土流失量,并尽可能的减少原地貌的水土流失。 

  2、建设单位在表土剥离的同时,做好表土的暂存,便于后期复垦,要求项目边开采边复垦,尽早对裸露地表进行复垦,在及时实施复垦方案的前提下,保证项目营运过程中形成的裸露地表经过一段时间后可逐渐恢复原有的生态环境,使区域内生态环境得到改善。 

  2、建设项目中防止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项目竣工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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