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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37200
地址: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白环罚〔2026〕TY007号
通榆县久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凤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CW3YN2XW
地址:白城市通榆县兴隆山镇(第十中学对面)
我局于2026年6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核查排污单位涉嫌超许可排放量违法线索的通知工作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通榆县久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企业目前处于季节性停产,经调取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系统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原始数据,其在线监测有效数据为166天。2025年全年,该单位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为3.5吨,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2.15吨年许可排放量限值;颗粒物实际排放量为1.05577吨,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0.99吨年许可排放量限值。氮氧化物实际排放量为7.41782吨,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的6.44吨年许可排放量限值。因此,该企业2025年二氧化硫、颗粒物和氮氧化物实际排放总量均超过排污许可核定排放总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6年6月2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久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排放总许可量违法事实)、《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久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排放总许可量违法事实)、视频资料(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久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排放总许可量违法事实)、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久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生产经营范围)、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结果(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久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久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身份证明)、排污许可证(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久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取得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久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久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排放总许可量违法事实、信用中国网站截图(提取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久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久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等证据。
本案违法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应当遵守当时生效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于法典施行之后作出。针对超过排污许可载明许可排放量排污这一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处罚幅度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更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之规定,适用处罚较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作出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6年8月25日对你单位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2026〕TY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于2026年8月31日申请了听证,我局于2026年9月15日举行了现场听证会,你单位对执法过程没有异议,申辩内容如下:
1.违法事实系保障民生供暖的行政指令所致,主观过错程度轻微,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2024年10月至2025年2月供暖期间供暖效果未达到《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标准,被用户多次投诉。兴隆山镇政府明确要求增加出水温度保障民生供暖,因此导致排放超出总量标准。超出总量期间,锅炉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排放标准,排放量超出限值总量的原因在于燃料消耗总量增加,并非污染防治设施停用或低效运行。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更换破损老化锅炉设备、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手续的整改措施。上述事实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以及《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该违法行为为初次违法,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提交数据材料,认错态度良好;
2.裁量基准适用存在失当,①超总量比例差异未予以区分,三种污染物超出总量比例不同,不应作同等考量;②初次违法情节未充分考量;③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应进一步降低。
经听证会审查,对你单位上述理由部分采纳,理由如下:
1.关于“违法事实系保障民生供暖的行政指令所致,主观过错轻微”的申辩意见部分采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系经过科学论证与计算后得出的可接受最大值,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供热单位,负有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许可限值的法定义务;为达到正常供热需求即导致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出限制,恰恰证明锅炉设备存在能效不足、老化或运行效率低下等问题。你单位对锅炉设备及运行效率未检查到位,未及时采取调整燃料结构、优化运行方式、启用备用减排设施等力所能及的减排措施,对超总量排放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行政指令的规范目的系保障居民供暖权益,并不包含要求或允许突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内容。不能以执行行政指令为由,对抗法律规定的总量控制义务。同时经核查,久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因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擅自开工,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白环罚字〔2024〕TY002号),不符合“初次违法”的认定条件。综上,关于“主观故意轻微”的事实予以采纳,但依据“主观故意轻微”及初次违法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主张不予采纳;
2.关于“裁量基准适用存在失当,超总量比例不同应作不同考量,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应进一步降低”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总量限制标准,实际污染物排放按照总量进行计算。多个污染因子超总量的,裁量等级应当根据超总量比例最高的污染因子确定,而非分别计算后取平均值或最低值。对三种污染物分别认定裁量等级,不符合裁量基准的适用规则。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已按照法律适用从轻从旧原则适用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值已压到最低,不存在裁量失当问题。企业在检查时已处于季节性停产阶段,不属于立刻停工整改情形,不能认定其“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已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已扩散至大气,无法回收,属于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也未进行生态损害修复。综上,关于裁量基准适用失当的主张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
2026年8月31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适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出台最新《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6版)》,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6版)》,总个性基准数值:超标因子3个(裁量等级4)+大气污染污染物超标状况不超标(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烟尘(裁量等级4)+超过许可排放量超过许可证中允许排放数量(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开展损害赔偿未完成(裁量等级-1),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本裁量基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即: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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