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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6-03-05   收藏
  白环罚〔2025〕TY009号
  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682620118X             
  地址:吉林省通榆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福贵 
  2025年8月26日省级生态环境问题精准帮扶交叉指导工作组向我局反馈问题线索,执法大练兵摸排期间在省级生态环境问题精准帮扶交叉指导工作组指导下现场检查时发现,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吉林省通榆县经济开发区,该单位于2009年1月16日成立,主要从事风机叶片生产及主机组装,该单位与连云港华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合同,吉林省驰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为连云港华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代收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31个危险废弃包装桶,提供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吉林省驰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其中液压油桶15个、润滑脂桶5个(废物类别:HW08,废物代码:900-249-08)、清洗剂桶11个(废物类别:HW49,废物代码:900-041-49),总重量约0.59吨。该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8月2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影像资料(提取时间:2025年8月28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情况)、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杨涛办理相关事宜情况)、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生产经营活动范围)、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身份证明)、企业类型证明(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生产固体废弃物处理项目合同(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危废要求和排污许可危废要求(提取时间:2025年9月5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液压油、清洗剂、润滑脂是否作为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危险废物许可证检索(提取时间:2025年9月3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吉林省驰洋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2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整改情况)、危险废物转处置合同(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2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废物处置情况)、信用中国检索(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2日,提供单位: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通榆县三一风电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证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提取时间:2025年9月3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危险废物包装桶类别确认情况)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3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2025〕TY009号),告知该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于2025年12月23日申请了听证,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举行了现场听证会,当事人对执法过程没有异议,提出事实理由依据:1.认为企业属于首次违法;2.认为企业立即改正,积极配合调查。3.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4.企业没有主观意愿。2026年2月10日,经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案审委会议讨论决定,对该单位上述3、4理由不予采纳,不采纳理由如下:一般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混装行为,直接违反危险废物分类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客观上存在污染的重大风险隐患,属于主动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的违法行为。该企业对危险废物从管理源头即存在漏洞,企业对本案违法事实存在放任发生或疏忽大意的主观意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或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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