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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24-09-12   收藏
  白环罚〔2024〕TY015号
  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纪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DC61MN54
  地址:通榆县十花道乡新富村部(西北400米处)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7月31日,经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通榆县十花道乡新富村部(西北400米处),于2024年7月15日开工建设,占地面积9204平方米,商砼搅拌设备一套,办公室420平方米,硬化地面800平方米,主体工程基本竣工,未投入运行。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7月3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已开工建设情况)、《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4年8月2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4年8月2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8月2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家庭住址基本情况)、现场照片和视频录像(提取时间:2024年8月2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证明内容: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开工建设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的全过程)、《价格预测评估报告书》(提取时间:2024年8月6日,提供单位: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吉林省亿砼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6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TY0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1)+开工建设阶段(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一次(裁量等级2)+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裁量等级-1),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本裁量基准按照以下方法计算: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不得低于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金额。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仟肆佰零柒元壹角玖分(9407.19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张元泉 李莹     电  话: 0436-4210018                            
  地 址:吉林省通榆县生态大街与敬业路交汇处1888号     
  邮政编码:137200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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