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罚字〔2022〕TY024号
名称或姓名:通榆县通大饲料厂
地址(住址):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开通镇
负责人:李春贵 身份证号:222327********0013
法定代表人:符汉玲 身份证号:222327********038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822MA154W7P1D
电话:139****4121
我局于2022年9月2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县通大饲料厂于2019年10月购入二手饲料生产设备一套、1吨燃煤锅炉一台,于2021年5月完成设备安装,用于饲料生产。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单位的行为已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19 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2〕TY0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结合《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第三项第一条违法情形细化标准(2)“对违法情节一般或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单位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42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收缴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账户:22066603161562410350090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