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环罚字〔2022〕TY011号
名称或姓名:通榆县向海乡光明育肥羊养殖专业合作社
地址(住址):通榆县向海乡四井子
身份证号:220822********5713
法定代表人:盛春光
电话:137****9619
我局于2022年5月1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县向海乡光明育肥羊养殖专业合作社,该养殖场从2014年3月开始育肥羊养殖。该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5月23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2〕TY011,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白城市建设银行营业部
户名:其他待结算财政款项户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账号:220666036156241035009000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铁路运输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