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通环罚字[2020]016号
通榆县康乐供热有限公司:
地址(住址):吉林省通榆县繁荣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0819032943
法定代表人:索占全 职务:经理
现场负责人:赵志宏 职务:经理
电话:159****2588
我局于2020年7月21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县康乐供热有限公司,商业经营活动中正在使用冷却塔制冷,未采取任何隔音降噪措施,经委托通榆县环境监测站对其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其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资料、通榆县环境监测站监(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 月 日已下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通环罚告字[2020]0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结合《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第十二项第六条违法情形细化标准(1)和(5)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 .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或者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
2020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