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环罚字[2018]030号
通榆县宏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749313965U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德武
地址:通榆县开通镇育才路北
我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榆县宏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通榆县建设大街与育才路交汇处北侧,新建有1台110吨往复炉排燃煤锅炉,占地面积约52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用于供热。该老旧锅炉更新改造建设项目于2018年7月开工建设,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通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19日以《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字[2018]0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 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或者白城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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