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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 2018-10-15   收藏

  通环罚字[2018]021号 

  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松通高速六工区拌合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22MA15AJ2R3J 

  地址: 通榆县兴隆山镇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 

  项目负责人:张润清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8月29日对你单位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松通高速六工区拌合站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即开工建设。 

  有《通榆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 9 月 25 日已下达《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通环罚告字[2018]0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停止该建设项目建设; 

  2、罚款:贰仟柒佰元整(27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缴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通榆支行  

  户名:通榆县财政局罚没专户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通榆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通榆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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