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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监督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 2018-04-10   收藏

 为切实转变环保局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提高全体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优质高效完成全县环境保护各项工作任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本责任追究制度是指环保局机关、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在职在岗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至于影响环保部门形象,贻误各级交办的工作或者损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追究的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环保局机关、县环境监察大队、县环境监测站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三)谁主管谁负责,谁违反追究谁;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警诫,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讨、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 

(二)组织处理,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去职务,免职; 

(三)给予纪律处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责任人,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技术政策,不符合环评工作基本要求的。 

(二)环境执法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监管不到位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经济损失或发生行政诉讼败诉案件的。 

(三)排污费征收管理中违法违规征收,少收、减收、免收排污费,以权谋私的。 

(四)环保行政审批受理服务不规范、不及时、不公示、不符合管理要求,发生服务对象投诉,发生责任过错的。 

(五) 环境投诉、信访处理不及时、服务态度差、处理率和满意率达不到要求,群众重复投诉的。 

(六)环境监测在日常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收费监测等监测中管理不规范,程序不科学,采样、检测数据不正确,提供数据延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服务对象满意率达不到要求的。 

(七)没有落实首问责任制,违反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产生严重后果的。 

(八)在组织会议、举办活动、承办文电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和错误,影响工作正常推进或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损害单位形象的。 

(九)被服务对象和单位、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个人的投诉、举报的,经调查核实,且造成一定社会影响及危害的。    

(十)其他未认真执行局机关(单位)的决策及工作任务,影响环保部门整体形象及工作部署。 

以上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服务对象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责任追究由局纪检组牵头,人秘科具体负责责任追究的查处工作,其他科室(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责任追究调查应当在15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调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九条  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面通知被问责对象,被问责对象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局纪检组申请复查,或者依法向有权机关申诉。 

第十条  若本制度与省、市、县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相抵触的,以省、市、县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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