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黄栀花药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聚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林黄栀花药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已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6.6万元。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通榆县开通镇兴华南街44号,厂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23°04′30.009″,北纬44°47′45.756″。项目东侧、南侧、西侧紧邻居民区,北侧紧邻居民区及门市,隔居民区和门市为西人民大路。项目拟建于吉林黄栀花药业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占地面积20474.93m2。该项目于2018年陆续建设,目前已建成药品车间(内设1条中药前处理生产线、2条固体制剂生产线、1条口服液生产线)、食品及化妆品车间(内设1条食品生产线、1条面膜生产线)、仓库、锅炉房(已建1台2t/h燃天然气蒸汽锅炉)、制水系统、污水收集管线、废气处理设施、办公楼、食堂等主体、储运、公用、环保及辅助工程。本次拟针对厂区目前已建生产设施及生产内容补办环评手续,对目前已建的环保设施进行改造,各排气筒目前均为4m,需加高至15m,并新建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工艺为“格栅+调节+混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混凝沉淀”,设计处理能力为20m3/d。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以白通环罚〔2020〕026号对企业的部分未批先建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需要企业对部分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进行整改,涉及少量设备安装,安装过程会产生一定的噪声,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安装减振设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中午(12:00~14:30)和夜间(22:00~次日6:00)进行施工;加强管理,降低人为噪声影响等措施,厂界执行《建筑施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中噪声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经隔油预处理的食堂废水、各生产工艺废水、车间地面冲洗水、各生产线设备清洗水、锅炉排污水、制纯水系统排污水、脱盐水系统排污水、职工生活污水一起经拟建废水综合处理设施处理,满足《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表2中相关标准后,经厂区现有废水排放口排至通榆县三达水务有限公司,经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至霍林河。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中药前处理生产线风选粉尘、一次粉碎粉尘经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中药前处理生产线二次粉碎粉尘、投料粉尘、食品生产线粉碎粉尘经密闭收集/空调净化系统收集+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均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1中相关标准要求。食品生产线炒料粉尘经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按其标准值严格50%计)。锅炉烟气经自带低氮燃烧器+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各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表2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各产臭构筑物加盖密闭(收集效率≥98%)+活性炭吸附(吸附效率≥70%)+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其中NH3、H2S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1中相关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中相关排放标准要求。食堂油烟增设油烟净化器(去除效率≥60%)处理后,直接经排烟管道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中的油烟排放标准限值要求(2.0mg/m3)。针对车间未收集废气及物料投料废气,车间自带空气净化系统净化,加强车间空调系统的维护管理,定期清扫,做固废处理;丸剂生产线产生的少量酒精挥发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进行稀释扩散;化验室废气由通风橱收集,经通风橱自带活性炭过滤设施处理后,经楼顶排放;药品车间加强通风;加强厂区绿化。药品车间外NMHC的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表C.1中相关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厂界NH3、H2S、臭气浓度的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用低噪音设备、设隔离操作间、高噪声设备底部加减振垫、车间建筑物隔声、距离衰减等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东、西、南侧执行2类标准,北侧执行4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口服液生产线废紫外灯管、制水系统废紫外灯管、化验室废物(化验废液、废试剂瓶)、废气处理系统废物(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经自建危险废物贮存点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收集处置;中药前处理生产线废物(挑选杂质、过滤杂质)、固体制剂生产线废物(不合格药丸)、口服液生产线不合格产品、食品生产线挑选杂质、面膜生产线废物(滤渣、不合格原液)、制水系统废物(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废RO膜)、废气处理系统废物(布袋除尘器收集灰、落地粉尘、废布袋)、污水处理系统污泥等均与职工生活垃圾一起,定期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普通废包装材料等外售给物资回收部门综合利用。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废油脂)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的有关要求,对厂区进行防渗硬化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危险废物贮存点为本次新建,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相关要求,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至少2mm厚高密度聚乙烯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化验室、危险废物贮存点、锅炉房等容易发生环境风险事故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风险应急物资,全厂配备足够的消防应急物资。强化环境管理,加强化学试剂、危险废物等储存、输气管道的设备管理,合理使用,强制保养,计划检修,保证闭式集输流程正常、稳定运行。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应急演练。
(八)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你单位接到此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负责“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