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吉林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通榆分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佳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林协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带负荷配置光伏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通榆县三家子畜牧场东侧,通乾路南侧。项目中心点坐标为东经123°23′34.503″,北纬44°46′06.122″。场址距离周边居民区500m以上,用地区域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生态敏感区,不涉及鸟类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本项目为并网型光伏项目,交流侧容量100MW,直流侧组件安装容量121.6826MWp,分为28个单元,编号1#至28#,拟安装184964块610Wp与13728块645Wp N型单晶硅双面双玻光伏组件,采用固定可调支架,最大倾角50°。根据光伏场区总体地理位置布置及容量,通过4回35kV集电线路送至华能裕民风电场220kV升压站35kVⅠ段母线侧,升压站配套扩建4回35kV出线间隔,并更换接地变成套装置1套,新建SVG动态无功补偿装置1套,扩建后接线形式保持不变(升压站辐射环境影响单独评价,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光伏区内共设置28台干式变电站,35kV集电线路直埋电缆52km,架空线路8km。光伏场区长期租用地面积2705617.08m2,土地类型为沟渠、农村道路、其他草地,其中包含4处临时堆场,用地面积15000m2,土地类型为其他草地。集电线路利用华能长龙山风电项目预留线路通道,临时用地面积 29400m2,此线路不在本项目评价范围内。项目施工期用5台30kW移动式柴油发电机供电,用水依托升压站内深井。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期应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作业场地面积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各施工分区将表土集中堆放至临时占地范围内地势较高处,并进行苫盖;尽量做到边施工边恢复,施工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和平整场地,对裸露的地面采用撒播原地带性植被的方式进行恢复。运营期加强工作人员的环保意识,不乱砍乱伐破坏植被;根据区域光照情况,调整光伏面板的入射角度,减少光污染的产生;服务期满后采用因地制宜的植被恢复方式进行生态补偿。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移动防渗旱厕,定期清掏;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或浇洒路面,不外排。运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厕所底部做严密防渗措施,雨季其上覆盖,定期清掏。
(四)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区应设置标志牌、定期洒水降尘、定期清洁,物料、暂存表土加苫布遮盖;施工场地合理布局,选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加强维护保养;选用尾气达标设备,燃油采用标号高、污染物排放量小的清洁柴油,经常更换清洗柴油发电机组的滤清器。确保施工期大气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对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行驶路线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避开噪声敏感区域和敏感时段;避免夜间施工,并在施工中采用低噪声设备;限制老、旧施工机械数量,加强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分时段地限制车流量及车速。确保噪声排放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标准要求。运营期应采用低噪设备,设置减振垫,经隔声、减振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1类、4类区标准要求。
(六)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区设置职工生活垃圾桶,生活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建筑垃圾中的废金属等外卖给废品回收站、其他不能利用部分送当地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置。运营期生活垃圾集中分类收集,定期送往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垃圾中转站统一处理;废光伏板由厂家更换后直接回收,不在场内贮存。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此批复由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