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伟恒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龙桥辐射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林省伟恒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为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通乾路与G503国道交汇处。厂区地理坐标为123度6分32.148 秒,44度47分31.272 秒。本项目东侧为加油站,南侧为国道 G503隔路为吉林省伟恒水泥制品有限公司20万米排水管建设项目,排水管项目能够独立生产、运行;西侧和北侧为空地。本次扩建项目利用原有厂房,对产能进行扩建,不新增生产线。本项目占地面积21717m2,占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无新增用地。厂房外拟新增一处原料堆场,占地500m2(在21717m2之内);新增一座三级沉淀池,用作设备清洗废水回用;搅拌站旁新增一块减水剂罐区,设立围堰,同时地面进行防渗处理。本项目扩建完成后全厂预计年产静压桩200万m、水泥电线杆5万根、深井管70万m、预制平台3000个、U型槽20万m、混凝土预制构件50万个。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结合工程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特点,应合理选择施工方式,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序,运输车辆经过敏感点路段禁止鸣笛,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影响或污染周围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应排入化粪池,定期运送至通榆县污水处理厂;蒸汽养护产生的冷凝水应用于厂区降尘,不外排;设备清洗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取上清液回用于生产;除冬季外锅炉废水用于厂区降尘,冬季排入化粪池;软化水制备废水排入化粪池,应定期运送至通榆县污水处理厂。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储罐产生的粉尘须经罐顶布袋除尘系统排气口处理后排放;搅拌站产生的粉尘须经过密闭传送带+布袋除尘系统+18m排气筒处理后排放;堆场、转运、卸载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采取洒水降尘、四面围挡、堆场毡布遮盖、降低车辆运输速度、运输苫布遮盖等措施;生物质燃料、除尘灰、炉灰在运输及贮存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应采取贮存场所封闭结构、运输苫布遮盖、定期洒水降尘等措施。经处理后的粉尘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生物质锅炉产生的废气经过布袋除尘+35m 高排气筒处理后,锅炉烟气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应采取基础减震、加隔音罩以及对设备日常维护及保养等措施,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和脱模绳堵应暂存于垃圾桶内,委托环卫部门处理;水泥、粉煤灰储罐和搅拌机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收利用;沉淀池沉渣、冬季清理废料、砂水分离固体和不合格产品应定期外售建筑公司;锅炉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暂存于垃圾桶内,锅炉炉灰用袋式包装,均存放于锅炉房内,锅炉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炉灰用作农肥原料;切割产生的金属粉尘外售综合利用;废离子树脂和废脱模剂桶交由厂家回收处理;废机油应暂存至危废间,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六)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通过减水剂罐区内设置围堰,罐区及旱厕均进行防渗硬化防止垂直渗漏,化粪池及减水剂储罐区均为一般防渗区,其余厂区须进行一般地面硬化。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渗要求,防止影响土壤及地下水环境。
(七)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预防火灾风险防范措施:配备灭火器等灭火设施,安排人员定期进行巡查;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报火警,并组织人员疏散;根据火势情况,通知、组织临近及下风向居民、单位进行撤离。
(八)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此批复由白城市生态环境局通榆县分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